伤残鉴定材料怎么准备:鉴定申请表、病历报告与身份证件
准备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,核心在于先核清申请表、完整病历资料和身份证明原件这三类材料是否符合要求。《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》是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申请、补正和现场鉴定程序的部门规章。根据该办法第九条的要求,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,并提交诊断证明等完整病历资料以及身份证明原件。为了方便核对,实际准备时可以拆解为三类材料组,而不能把“病历资料”仅理解为一张诊断证明。此外,材料不全会影响申请进度并面临被放弃当次申请的风险,按时参加现场鉴定则关系到鉴定程序的顺利推进;即使材料准备充分,仍需在提交后遵循相关的现场鉴定与时限要求。
一、法条点名的三类申请材料
《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》第九条第一款要求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,并提交两类材料。按实际准备,可核对为以下三项。
第一项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。准备时应使用法规中的准确名称“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”,不要混写成“鉴定申请书”。
第二项为完整病历资料。这一材料组包括有效的诊断证明,以及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、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资料。因此,不能只提交一张诊断证明,就视为病历材料已经齐备。
第三项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。法规明确要求提交被鉴定人的居民身份证、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,复印件不能替代这里要求的原件。
《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》第九条还规定,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申请材料,不得要求重复提交。
二、病历与身份证明的两条硬口径
第一条硬口径是:病历既要按照病历管理规定取得,也要完整。
第九条对病历材料的要求包含取得方式和内容完整性两个要点。检查、检验报告等,应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复印或者复制;提交时不能只是零散页面,也不能用其他材料的摘要替代完整病历资料。
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》是规范医疗机构病历书写内容的规范性文件。其第十六条列出的住院病历内容,包括住院病案首页、入院记录、病程记录、手术同意书、麻醉同意书、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、特殊检查(特殊治疗)同意书、病危(重)通知书、医嘱单、辅助检查报告单、体温单、医学影像检查资料、病理资料等。
这份内容清单用于理解“完整病历资料”所包含的记录类型,不能机械理解为每一名被鉴定人都会有清单中的全部项目。核对时仍应围绕实际形成的病历,检查相关检查、检验和诊疗记录是否齐全。
第二条硬口径是:身份证明必须提交原件。
居民身份证、社会保障卡等属于法规所列的有效身份证明形式,但提交时要求的是原件。仅有复印件,不符合第九条对身份证明的提交要求。
三、材料不全会怎样处理
材料不全会影响申请进度,并面临逾期后被视为放弃当次申请的风险。
《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了补正程序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,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进行一次性告知。该告知内容必须包括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,并同时给出合理期限。
这里的重点是“全部”和“一次性”:申请人在一次补正通知中就应看到需要补齐的材料项目及补正期限。
需要注意,5个工作日是委员会发出补正通知的期限,并不是法规直接替申请人规定的补正天数。申请人的具体补正期限,应当以通知中给出的合理期限为准。
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,视为放弃当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。这里放弃的是“当次申请”,不是对伤情、鉴定结论或者待遇结果作出的判断。
四、材料完整后的鉴定时限
材料提交齐全并不代表申请停留在等待状态,材料完整后便会进入后续法定办理程序。
《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》第十条第二款对鉴定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。在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情况下,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,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。如果出现伤病情复杂、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情形,作出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。
法条原文分别使用了“5个工作日”“60日”和“30日”,不能混用同一时间单位。延长30日属于法定允许情形,并不是材料一交齐就自动延长。
五、现场鉴定要核对什么
进入现场鉴定环节后,时间地点、携带材料以及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均需要按法定要求进行核对。
《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》第十二条规定了现场鉴定的安排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被鉴定人鉴定的时间、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。被鉴定人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现场鉴定,而组织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被鉴定人的身份进行核实。
因此,收到通知后,应把通知列明的现场携带材料单独列为待确认、待准备事项,不要只按首次提交申请时的材料清单判断。
被鉴定人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,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,可以调整现场鉴定时间,作出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。未经同意,不能自行不到场。
对伤病情危重、无法按要求参加现场鉴定的被鉴定人,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采取上门鉴定、委托鉴定等方式进行鉴定。法规使用的是“可以”,并非申请人提出后当然采用。
六、鉴定专家组如何组成
《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》第十一条规定,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从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中,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。
专家组的随机抽取方式和人数属于鉴定程序,并不是申请材料清单中的内容。材料准备与现场鉴定是两个不同环节:前者解决申请材料是否齐备,后者解决专家如何组织现场鉴定。
七、上游的工伤认定申请要另备材料
如果还在申请工伤认定,需要先核对《工伤保险条例》规定的上游材料。《工伤保险条例》是规定工伤认定申请等事项的行政法规,其第十八条第一款要求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提交相关材料。申请人需要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,以及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,其中包括事实劳动关系。此外,还需提供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(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)。
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、地点、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。
这里要区分两个环节的表格名称。工伤认定申请表用于申请工伤认定,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用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。
两个申请表不能按同一份材料准备。工伤认定申请表中的事故时间、地点、原因和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,也不能反向替代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。
八、材料有错可以更正,但不能造假
《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》第三十六条规定,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,参与医疗救治、检查、诊断等活动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,如果提供与伤病情不符的虚假诊断证明,或者篡改、伪造、隐匿、擅自销毁病历资料,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处理。
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》第七条还规定,病历书写出现错字时,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,保留原记录清楚、可辨,并注明修改时间、修改人签名;不得采用刮、粘、涂等方式掩盖或去除原字迹。发现记录错误,应依照规定保留原记录并规范更正,不能自行重做或替换病历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是规定社会保险待遇及骗取社会保险金等违法责任的法律。《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七条明确,以欺诈、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鉴定结论、领取工伤、养老保险待遇的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第八十八条,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,并处骗取金额 2倍以上5倍以下 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材料齐备度的自查口径
提交前可以把现有材料标为“已有”“待补正”或“待确认”:已经取得的申请表、诊断证明、病历资料和身份证明原件列为已有;缺少的病历页或上游工伤认定材料列为待补正;现场通知中尚不清楚的携带项目列为待确认。
材料齐备度的自查口径最终是: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名称准确,病历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取得且内容完整,身份证明提交原件,现场携带材料按通知确认;如果还处于工伤认定环节,则另行核齐工伤认定申请表、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以及诊断类证明,任何缺口都应如实列为待补正或待确认,不能靠删改、伪造材料补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