医疗险理赔要准备哪些材料:病历、诊断证明与费用清单
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》是规范病历内容构成、书写时限和修改留痕的基本规范。下面按门(急)诊、住院、知情同意、劳动能力鉴定和费用结算分别整理材料,帮助读者区分已有、待补与待确认项。本文只做材料齐备度自查,不判断能否理赔、不代办理赔,也不要求读者在站内提交保单号或身份资料。
门(急)诊病历先按四类核对
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》第十一条将门(急)诊病历内容列为四类:
- 门(急)诊病历首页,即门(急)诊手册封面。
- 病历记录。
- 化验单(检验报告)。
- 医学影像检查资料。
整理门(急)诊材料时,可以先建立上述四类目录,再把已经取得的病历、检验报告和影像资料分别归入相应类别。需要注意的是,这是病历内容的构成分类,不应把目录中的某一类直接等同于每次就诊都必然形成同样的材料。是否存在某一类文书,需要结合实际就医情况向医疗机构确认。
住院病历的十三项法定构成
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》第十六条明列了住院病历的十三项内容:
- 住院病案首页。
- 入院记录。
- 病程记录。
- 手术同意书。
- 麻醉同意书。
- 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。
- 特殊检查(特殊治疗)同意书。
- 病危(重)通知书。
- 医嘱单。
- 辅助检查报告单。
- 体温单。
- 医学影像检查资料。
- 病理资料。
这十三项应当作为住院病历的完整目录逐项核对。手术、麻醉、输血和特殊检查同意书分别对应不同的医疗环节,不能在目录中合并成一张笼统的“手术材料”;病危(重)通知书、病理资料等也应按完整住院病历中的实际项目检查。
哪些记录何时完成
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》第十七条规定,入院记录、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,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。该条还规定了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和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的完成时限。
该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,首次病程记录是患者入院后,由经治医师或者值班医师书写的第一次病程记录,应当在入院8小时内完成。首次病程记录与后续病程记录不是同一项,核对时不能只看到一份普通病程记录,就忽略首次记录。
对于急诊病历,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》第十三条关于门(急)诊时间记录的要求,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。检查病历时,可以同时查看就诊日期、时间和具体就诊时刻是否记载清楚。
上述时限确认的是病历应当何时完成,并不等于整套病历会在同一时点交付,也不代表保险人已经完成材料审核。法规提供的是书写完成要求,不能据此换算取得材料或理赔审核的完成时间。
四类知情同意书分别记载什么
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》规定,手术、麻醉、输血治疗以及特殊检查(特殊治疗)分别有独立的知情同意书。
- 手术同意书。 第二十三条规定,手术同意书用于手术前由经治医师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,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手术。内容包括术前诊断、手术名称、术中或者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、手术风险、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,以及经治医师和术者签名等。
- 麻醉同意书。 第二十四条规定,麻醉同意书由麻醉医师在麻醉前就拟施麻醉的相关情况进行告知。内容包括患者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病案号、科别、术前诊断、拟行手术方式、拟行麻醉方式、麻醉风险及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、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、麻醉医师签名等。
- 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。 第二十五条规定,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用于输血前,由医师告知拟行输血治疗的相关情况。内容包括患者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科别、病案号、诊断、输血指征、拟输血成份、输血前有关检查结果、输血风险及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、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、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。
- 特殊检查(特殊治疗)同意书。 第二十六条规定,这类同意书用于特殊检查、特殊治疗前,由经治医师告知其特殊性、风险以及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。内容包括患者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病案号、科别、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名称、治疗目的、风险和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、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、经治医师签名等。
因此,核对住院病历时应当分别查找四类文书。已经接受相关医疗处理的,应确认相应同意书是否进入病历;尚未确认是否形成或未找到的,应列为向医疗机构补取或确认的项目。
病历不能随意修改,要保留修改痕迹
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》第七条规定,病历书写出现错字时,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,保留原记录清楚、可辨,并注明修改时间,由修改人签名。不得采用刮、粘、涂等方法掩盖或者去除原来的字迹。
该条第二款还规定,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、修改下级医务人员所写病历的责任。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,实习医务人员、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,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、修改并签名。
读者检查病历时,可以关注修改处是否保留原记录、是否注明修改时间和修改人签名。这里的规范要求是留下完整修改轨迹,不是自行补写、重写或者掩盖原有记录。
劳动能力鉴定中的诊断证明与完整病历
《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》是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及材料提交的部门规章。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场景中,诊断证明被该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点名。
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,并提交:
- 有效的诊断证明,以及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、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资料。
- 被鉴定人的居民身份证、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。
因此,在这一鉴定场景中,诊断证明不能代替办法所称的完整病历资料,身份证明则要求原件。这里仅用于说明法规点名的材料,不表示站内需要收集或上传身份证明。
《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》第九条第三款还规定,通过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申请材料,不得要求重复提交。整理材料时,可以先确认相关诊断、检验和检查资料是否已经能够依法共享,避免在能够获取的情况下再次提交同一材料。
费用清单应放在结算材料目录中
费用清单没有出现在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》第十六条单列的十三项住院病历内容中,不能把它直接当成第十三类病历。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》中的“辅助检查报告单”仍属于住院病历项目,与费用清单不是同一项。
费用清单的归档位置,是向医疗机构索取的结算材料。整理住院材料时,应当把两条目录衔接起来:病历部分按第十六条的十三项核对,费用清单则另放在结算材料部分核对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是规定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及保险事故证明资料提供的法律。该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,保险事故发生后,投保人、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、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、原因、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。费用清单应放在这一结算材料层面理解,而不能与法定住院病历目录混同。
同一法条还规定,保险人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,应当一次性通知投保人、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。收到补件通知后,可以把通知中的项目逐项对应到病历目录、知情同意书和结算材料,避免遗漏或把不同名称的材料误认为同一项。
材料齐备度的自查口径是:门(急)诊按四类病历内容核对,住院按十三项法定构成核对,并分别检查四类知情同意书、关键时间记录和修改留痕;自报需要劳动能力鉴定的,再核对诊断证明、完整病历资料和身份证明原件,并确认能否通过信息共享获取;费用清单另列为向医疗机构索取的结算材料。已有资料标记为“已找到”,缺少的标记为“待补”,无法确认是否形成的标记为“待确认”。这一自查只回答材料是否齐备、目录是否对应,不判断能否理赔,也不承诺赔付结果。